度量衡器於製造出廠或自國外輸入時,應由檢定機構依法定程序執行檢定,以確定其材料、構造、性能及器差等是否合於規定。經檢定合格之器具,由檢定機構於其器具上附加「同」字圖印或給予合格證書。器具非經檢定合格,不得販賣使用。
度量衡器檢查:
為確保度量衡器之準確,本局及轄區各分局每年均不定期派員對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度量衡器,抽樣檢測其器差是否仍合於規定。合格者,加貼檢查合格單;不合格者,則除去檢定合格印證,禁止其繼續使用或販賣,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通知限期修理,俟複檢合格後,始可再使用。
凡經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並應鏨、蓋、噴、烙或鉛封「同」字,黏貼檢定合格單或發給合格證書。(以上內容出自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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